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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经济适用房新规 取得完全产权可申请为商品房

发布时间: 2020-12-29 12:21:44

来源: 观点地产网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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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12月17日发布显示,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行为,青岛发布了《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组织实施。《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通知》内容涉及取得方式、取得条件、办理程序、土地收益价款缴纳标准、适用范围和组织实施5个方面。

具体而言,在“取得方式”方面,《通知》指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申请补缴土地收益价款的方式,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不需要补缴土地收益价款,住房性质保持不变。

在“取得条件”方面,2005年1月1日(含)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其购房人可申请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申请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产权人,且经申请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书面同意;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无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形。

在“土地收益价款缴纳标准”方面,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应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收益价款:

其一是: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内(含)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项目预(销)售许可满5年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其二是: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年后申请缴纳的: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申请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0%。

市场评估价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下限的标准测算确定。每套住房的具体市场评估价格由申请人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进行查询。市场评估价格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申请人无需缴纳土地收益价款。


责任编辑: luohe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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